CTC秦皇岛公司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员工的身心得到调整和休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及考勤
第三条 公司员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作息时间由公司统一规定和调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公休日。
第四条 考勤内容包括:出勤、公出、病假、事假、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旷工、迟到、早退等。
第五条 员工均享受国家规定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假。
一、员工每周享受2个公休日。
二、员工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放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执行国家有关部门放假通知,予以调休安排。
第六条 无特殊原因,不延长工作日工作时间。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须在员工身体健康许可的情况下,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第七条 无特殊原因,不安排员工在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由员工本人或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加班不受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危及员工等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科研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科研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部门下达计划外任务,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的;
四、必须利用工余时间、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停产间隙进行仪器设备检修、保养的。
第九条 员工获准延长工作时间或公休日加班,所在部门应当安排员工补休。
第十条 员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包括获准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必须从事本岗位工作或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务事项。无特殊理由员工必须保证出勤,坚守岗位;因故不能出勤,必须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第三章 事假
第十一条 员工遇有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脱离工作岗位、由本人处理的个人急迫事项,可以申请事假。
第十二条 员工申请事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并提出请假时间;必要时,应当提供请假事由的证明材料。假期期满仍不能恢复岗位工作时,应按上款要求办理续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脱离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和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应当以充足的事由证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十三条 是否准予事假和核准事假天数,均应从严审批。事假审批权限为:
一、假期半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假期(续假应与原假期合并计算,下同)半天以上由公司领导审批;
三、公司中层副职以上人员申请事假,均由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员工事假期间工资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十五条 员工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7天,该年度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秀”,同时应酌情扣发其年终奖。
第四章 病假
第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医并取得本市甲类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的病休书面证明的,可以申请病假。急诊假不限医院,但假期限急诊当天。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医院处方、收费单据或相关检查(化验)材料时,员工须提供。如员工只提供病休证明,未提供病休期间医院处方、收费单据或相关检查(化验)材料时,视为旷工。病假假期包括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因伤病需脱离工作岗位就诊,应向部门领导和公司主管领导书面申请就诊假。取得病休证明的,就诊假并入病假处理。
第十八条 病假管理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十九条 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医疗期规定如下: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三、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四、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六、在本公司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七、在本公司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员工病假期间停发奖金,按照不低于秦皇岛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病假工资。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时,按其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工伤假及待遇,按国家及秦皇岛市的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等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等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探望父母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 以下情况员工不享受相应探亲假待遇:
一、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日团聚的;
二、女员工探亲到配偶或父母所在地生育,在休满规定产假后,与配偶或父母团聚满探亲假规定相应天数的;
三、员工派驻配偶或父母一方居住地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探亲假假期:
一、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四年中任何一年均可,假期20天。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重复享受探亲假。员工探亲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员工探亲往返途中,遇有意外事故造成交通中断而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并向单位负责人申请后,超假日期可作为探亲路程假期处理。探亲假假期和路程假假期均包括期间的周休息日在内。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执行。部门负责人探亲,须同时征得公司领导同意。
第二十五条 员工探亲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停发奖金;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由所在单位负担,据实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六章 丧假
第二十七条 员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亡故,给丧假3天;亡故者如在外埠需要员工前往料理丧事的,根据实际需要另外给予路程假。女员工的公婆亡故或男员工的岳父母亡故,本人提出公司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1~3天丧假;如赴外埠料理丧事,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丧假及其批准的路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八条 丧假须由员工所在部门核准。脱离工作岗位前,必须书面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同意,以免影响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丧假按照全勤计算;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第七章 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条 员工结婚凭合法凭证由公司人事部门核准给予婚假18天,并填写请假单。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期间公休日和法定假在内。
第三十一条 员工到外埠结婚,除婚假和员工本人可利用的补休假期外,同时享受探亲假的必须办理探亲假手续;另外必须增加的脱离岗位天数,应当办理事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员工婚假按照全勤计算;结婚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到工作所在地市(区)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享受正常的出勤待遇。怀孕女员工离岗进行产前检查,应当告知本部门负责人,超过半天的要填请假条,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产假规定如下:
一、女员工产假为98天,另外给予延长产假60天,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自然流产或因特殊原因终止怀孕,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给予42天产假。
产假(包括延长产假,下同)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三十五条 女员工产假期间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发放产假工资。缴纳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男员工护理假期间停发奖金。
第三十六条 女员工哺乳本人一周岁以内婴儿,女员工每个工作日给假一小时。在规定的哺乳时间内,女员工享有正常出勤待遇。
第三十七条 生育女员工和需要护理假的男员工应及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计划生育受术者,按规定给予节育假;接受绝育手术确需其配偶护理的,其配偶享受7天护理假。上述假视为全勤。
第八章 带薪年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从下年起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带薪年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的,每年给予带薪年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每年给予带薪年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给予带薪年假15天。
四、新员工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剩余日历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五、带薪年假不包括期间的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在内。
第四十条 带薪年假的使用
一、带薪年假原则上当年一次使用,特殊情况需分次使用的,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跨年度安排。
二、公司鼓励员工休带薪年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需公司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待遇与在岗期间相同。
第四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十三条 员工带薪年休假,须提前15日提出书面用假申请,公司统筹协调后确定休假时间。
第四十四条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假天数,经公司批准剩余天数可转入下年累计。
第九章 迟到、早退、旷工
第四十五条 员工无故未能于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为迟到。员工无故于规定下班时间前脱离工作岗位,为早退。迟到、早退最多时限为30分钟,超过30分钟一并视为旷工。员工迟到早退应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罚。当月累计迟到早退每满5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四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日发生以下情形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和不出勤的时间;
二、准假期满未办补假手续或补假未获批准未到工作岗位出勤的时间;
三、伪造理由或证明材料骗取各种假期的未出勤时间;
四、上班时间内从事私人事务的时间;
五、因公出差无故延期返回的时间;
六、以出差名义办私事的时间;
七、不服从工作分配,从应到岗日期至实际到岗日期之间的时间;
八、因打架斗殴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未出勤时间。
九、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在未满规定的提前通知期内擅自离岗的时间。
第四十七条 旷工时间的计算
旷工时间以小时计算,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旷工3小时以半个工作日计算,旷工6小时以1个工作日计算。连续旷工包括其间所遇的周休息日等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四十八条 员工旷工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旷工1次,按1日折算扣发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二、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的10% ;
三、月累计旷工2天以上4天以内,每天扣发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