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建筑节能门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全面执行75%节能标准和在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通知》(冀建科〔2017〕3号)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均执行75%节能标准。为确保这项标准顺利实施,现就全省建筑节能门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升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水平
按照75%节能标准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应使用传热系数低于2.0w/m2·K的建筑节能外窗。其中,穿条式隔热断桥铝合金节能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4mm,浇筑式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型材的隔热条截面高度不应小于22mm;塑料门窗应采用四腔室及以上的三密封型材;节能门窗用玻璃应采用中空玻璃(Low-e)、真空玻璃、三玻中空玻璃或真空复合中空玻璃;玻璃单片厚度不小于5mm,两玻中空层厚度(真空玻璃除外)不应小于12mm,三玻及以上中空层的厚度不宜小于9mm。
二、选用满足建筑节能标准的门窗产品
各市要认真学习研究并掌握《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DB13(J)185、《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建筑节能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3(J)114等标准规范,建筑门窗工程应从“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中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采购国家、省禁止使用的建筑门窗。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业研发生产保温、隔热、隔声等性能优良的高性能节能门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高性能节能门窗的推广应用。
三、强化建筑节能门窗使用管理
各市要切实提高节能门窗对降低建筑能耗重要性的认识,统筹做好本地建筑节能门窗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将建筑节能门窗作为质量巡查的重要内容,加大日常抽检频次;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强化门窗节能的监督管理,对门窗传热系数等主要指标严格把关;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要及时收集建筑节能门窗的价格信息,定期更新指导价格。
有关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施工以及门窗制造等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对建筑节能门窗的设计、材料选用、加工制作、安装等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保证建筑节能门窗工程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