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国认证[2006]38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
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地方发改委(物价局)的成本监审工作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收费情况应当如实报告,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979号)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强制性产品认证 检测收费 通知
抄送: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及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
术监督局。
本委:委领导,财务部,办公室,存档(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06年10月19日印发
录入:申 璇 校对:许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