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35万吨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35万吨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报告编号 | QCTC-ZYP-18050P | |||||
建设单位(用人 | 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秦皇岛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昌黎县裕兴工贸有限公司院内)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张君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李铁龙 | ||||
报告编制人 | 张君、李云、李宁波 | |||||||
报告审核人 | 卢忠伟 | |||||||
现场调查人员 | 卢忠伟、张君 | 时间 | 2018.7.13 | |||||
采样人员 | ||||||||
项目简介 | 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4日,法人代表任立国,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位于秦皇岛西部经济开发区昌黎循环经济产业园(昌黎县裕兴工贸有限公司院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金属表面热处理加工、销售;型钢加工技术开发、转让;型钢加工、销售;建材、钢材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拟建项目为年产金属制品35万吨项目,属于新建项目。该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行业分类号3130),生产过程存在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锰、二氧化氮、臭氧、氨、氯化氢、氢氧化钠、磷酸、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电离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为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并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规定,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行业分类号313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评价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按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规定,评价项目不存在调整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的条件。 评价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2评价结论 (1)拟建项目生产过程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电焊烟尘、二氧化锰、二氧化氮、臭氧、氨、氯化氢、氢氧化钠、磷酸、噪声、高温、紫外辐射、电离辐射等。根据类比调查与检测,建设项目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情况,预计建设项目生产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作业人员在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但受技术水平的限制,镀锌车间班长巡检加热炉过程中接触的高温强度预计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辅助用室、个人防护用品等均符合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3)总体结论 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35万吨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下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执行、采纳、实施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对策措施,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可以保证。 从防治职业病的角度考虑,昌黎县润丰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年产金属制品35万吨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是可行的。
| 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和建议(1)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冷轧车间电焊工、镀锌车间上料工应配备防尘毒口罩。 (2)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酸洗槽、氨储罐区、酸再生间作业区、污水处理站、化验室应设置冲淋、洗眼设施。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建议: 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管理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 ②施工单位尽可能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 ③施工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工程存在受限空间作业的,实施作业许可和受限空间准入制度。 ④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施工之前,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施工作业人员清楚施工作业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教育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⑤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⑥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⑦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⑧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与防护措施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 | ||||||
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 2018.10.30 | 评价信息公示时间 | ||||||
审批部门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