硝旭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名称 | 硝旭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报告编号 | QCTC-ZKX-17071P | |||||
建设单位(用人 |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20号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张君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王峰 | ||||
报告编制人 | 张君、郭建娜、王金鹏 | |||||||
报告审核人 | 卢忠伟 | |||||||
现场调查人员 | 张君、郭建娜 | 时间 | 2018.3.28 | |||||
采样人员 | ||||||||
项目简介 |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西道20号,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2018年3月投入试运行,设计年产注塑汽车角窗玻璃30万片。目前处于满负荷生产状态,产品产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48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规章,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对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所属行业为: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玻璃制品制造/技术玻璃制品制造(行业分类代码:305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和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确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2评价结论 (1)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阶段委托我公司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81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90号)规定要求。 (2)总平面布置: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平面布置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3)工艺与设备布局: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工艺与设备布局合理,符合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要求。 (4)职业病危害因素: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二甲苯、乙酸乙酯、丁酮、高温。 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化学物的岗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未达到行动水平。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较全面地考虑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护措施,控制了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对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表明:防护措施基本符合要求。 (6)个人防护用品: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为劳动者选配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本项目自身特点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正确使用公司配置的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能够保证。 (7)应急救援设施: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应急救援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8)建筑卫生学设置: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建筑卫生学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9)辅助用室设置: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0)职业卫生管理: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 (11)职业健康监护: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12)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设置了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在生产状况正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基本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为劳动者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劳动者正确使用的情况下,实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能够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内,符合防治职业病的需要。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新增MAW7生产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职业病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从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考虑,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 1职业病危害控制补充措施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当地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警示标识 应补充设置“当心中毒”、“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注意通风”、“注意高温”警示标识。 2建议 (1)在高温季节对建设项目作业场所的高温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管理。加强通风,降低高温对劳动者的影响。 (2)为了进一步保护检查工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增设通风净化装置。 (3)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4)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
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 2018.6.8 | 评价信息公示时间 | ||||||
审批部门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