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报告名称 | 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报告编号 | QCTC-ZXZ-17033P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吴娇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刘艳宁 | ||
报告编制人 | 吴娇、李云 | |||||
报告审核人 | 王金鹏 | |||||
现场调查人员 | 吴娇、李云、卢忠伟 | 时间 | 2017.8.8 | |||
项目简介 | 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法人代表张国胜,注册资本220万美元,年生产钢丝绳索具400吨。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钢丝绳、金属箱、钢结构件及其配件的制造和销售;自有房屋、场地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制品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行业分类代码3340)。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手续。 | ||||||
该公司生产过程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1〕98号)规定: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2010年以前投产的,企业应尽快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并将检测、评价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 | ||||||
为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对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噪声的5个岗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均未超过职业接触限值,但拔丝工、捻绳工、打捶工噪声检测结果达到行动水平。 | |||||
评价结论 | 1分项评价结论 | |||||
经过整改后,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见下表。 | ||||||
项目 | 判断 |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 ||||
1.总体布局 | 符合 | --。 | ||||
2.设备布局 | 符合 | --。 | ||||
3.建筑卫生学 | 基本符合 | 两车间照度均不符合要求;车间均未设置采暖设施。 |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 符合 | --。 | ||||
5.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 符合 | --。 | ||||
6.职业健康监护 | 基本符合 | 未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 | ||||
7.个人防护用品 | 符合 | --。 | ||||
8.辅助用室 | 符合 | --。 | ||||
9.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 符合 | --。 | ||||
10.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 | ||||
11.职业病危害告知 | 基本符合 | 未设置公告栏。 | ||||
12.职业卫生培训 | 符合 | --。 | ||||
1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不符合 | 尚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
14.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 | 不适用 | 本次评价为该厂首次职业病危害评价。 | ||||
2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行业分类代码3340)。该厂生产过程主要存在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 〔2012〕73号)、《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规定,秦皇岛罗普钢索工业有限公司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 ||||||
建议 | 1.车间冬季设置采暖设施;提高两车间照度。 | |||||
2.落实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今后有新上岗(或调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防止职业禁忌证者上岗;劳动者离岗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体检结果对劳动者进行后续处置。 | ||||||
3.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
4.参照表11-4向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
5.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购置噪声检测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并在作业现场公示监测结果。 | ||||||
6.按《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健康监护档案。 | ||||||
审批部门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批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