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7-09-14 08:46:27 编辑:管理员 浏览:3377
报告名称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 报告编号 | QCTC-ZXZ-17024P | ||||||||
用人单位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 | ||||||||||
名称 | |||||||||||
地理位置 | 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孤石峪村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李 云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王树正 | |||||||
报告编制人 | 李 云、刘逸群 | ||||||||||
评价组成员 | 李 云、吴 娇、郭建娜 | ||||||||||
现场调查人员 | 李 云、卢忠伟 | 时间 | 2017.6.12 | ||||||||
企业陪同人员 | 王树正 | ||||||||||
采样人员 | 李伟、康俊 | 时间 | 2017.6.20-6.22 | ||||||||
检测人员 | 李静彤、康俊 | 时间 | 2017.6.23-6.23 | ||||||||
项目简介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始建于2004年7月14日,注册资本50万元,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石门寨镇孤石峪村,生产和销售石粉。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生产过程中存在石灰石粉尘和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键〔2011〕98号)规定:未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尽快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 | |||||||||||
为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公司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于2017年6月1日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该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评价项目组。评价项目组于2017年6月12日对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了现场调查,编制了评价方案和职业病危害与建筑卫生学检测方案,于2017年6月20日~2017年6月22日对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项目组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卫生调查结果编制了《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石灰石粉尘和噪声。本次检测共出具3项31个检测结果,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 建议: | |||||||||
(1)宏源石粉厂总体布局、工艺与设备及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要求,工作亟待加强。 | (1)破碎筛分等生产场所应定期湿式清理积灰,以防二次扬尘。 | ||||||||||
(2)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 | (2)提高仪表控制室照度至标准值。 | ||||||||||
粉尘:石灰石粉尘; | (3)①粗碎、细碎、筛分、转运等应设置与除尘器相连的集尘罩; | ||||||||||
物理因素:噪声。 | ②生产车间设置急救箱。 | ||||||||||
(3)主要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及作业分级汇总: | (4)①逐年制定并实施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 ||||||||||
职业病危害作业种类 | 各级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量 | 检测点总计 | 超限岗位数 | 未超限但达到行动水平岗位数 | ②今后有劳动者上岗、离岗时进行上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 ||||||
0级 | Ⅰ | Ⅱ | Ⅲ | Ⅳ | ③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 ||||||
石灰石粉尘 | 4 | 0 | 0 | 0 | 0 | 10 | 0 | 1 | ④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个人; | ||
噪声 | -- | 0 | 0 | 0 | 0 | 11 | 0 | 3 | ⑤建立健全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共检测3项31个点,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 (5)仪表监控工、铲车司机、装车工如有需要,宜配置护耳器。 | ||||||||||
(4)职业病防护设施 | (6)①生产车间应设置盥洗龙头;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破碎、筛分等产尘过程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人员不直接操作,原料入料仓、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运输、装车输送皮带等设有除尘器4台,道路与场地设有绿化洒水车、远程射雾机各1台,破碎、筛分等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设置了减振基础,均运转正常。 | ②操作工应配置更衣箱,便服、工作服应同柜分层存放。。 | ||||||||||
(5)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7)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制定了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配置了防尘半面罩、防尘帽、防尘眼镜、防护服等必要的防护用品,符合要求。 | ①逐年制定并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
(6)应急救援设施 | ②在办公区域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应急救援设施与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符合本单位应急救援需要,办公室设有应急药品箱,设有1台应急救援用车辆。 | ③按表11-1增设警示标识、告知卡; | ||||||||||
(7)职业卫生管理 | ④公司主要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 | ||||||||||
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 | ⑤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配置了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1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 | ⑥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经有关专家评审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②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 ⑦购置噪声计用于日常噪声测量;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 | ⑧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 ||||||||||
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 | |||||||||||
④职业病防治经费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职业病防治经费能满足职业病防治规划需要。 | |||||||||||
综上所述: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布局上采取了降低职业病危害的对策,其总体布局、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均符合有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要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不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告知、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尚有欠缺,应采取整改措施,使职业卫生管理及现场职业危害因素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
抚宁县石门寨镇宏源石粉厂目前职业卫生管理情况基本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应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可以保证。 | |||||||||||
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
审批部门 | 审批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