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6-12-27 15:35:22 编辑:管理员 浏览:3423
报告名称 | 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 报告编号 | QCTC-ZXZ-16014P |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 | ||||
地理位置 | 秦皇岛市抚宁经济开发区 | ||||
评价人员 | 项目负责人 | 叶庆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陈德义 | |
报告编制人 | 叶庆、吴娇、刘逸群 | ||||
报告审核人 | 王金鹏、张凤阁、郭建娜 | ||||
现场调查人员 | 王金鹏、叶庆、吴娇 | 时间 | 2016.3.22、5.5 | ||
采样人员 | - | 时间 | - | ||
项目简介 | 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3日,法人代表张晓峰,位于秦皇岛市抚宁经济开发区内,南邻洋河,环城东路东侧,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鞋类、服装与装具产品以及橡胶产品、劳动防护用品(法律法规禁止经营或需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的制造与销售;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箱包、床上用品、玩具、工艺品、办公用品、包装材料、建材(木材除外)、钢材、焦炭、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和剧毒品)、铁精粉的销售;机械加工、房屋租赁,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于2013年8月30日由抚宁县发展改革局备案。该项目拟分三期建设,一期工程拟建设皮鞋生产线8条,年产皮鞋150万双,胶底300万双,一期工程厂房已经建成。该项目建成投产后,生产过程中存在其他粉尘、噪声、氨、正己烷、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甲醛、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为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明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其职业病危害程度和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确定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明确职业病危害的关键控制点和防护的特殊要求并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依据,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抚宁分公司于2015年12月委托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秦皇岛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公司)对其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工程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依据安监总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针对以上评价范围,本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内容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辅助用室设置、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概算等。 | |||||
我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评价项目组。评价项目组研究了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于2016年3月22日到拟建项目厂址进行了现场调查,2016年5月5日到类比企业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进行了类比调查,依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本着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完成了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1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 | 1职业病防治补充措施和建议 | |||
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所属行业为行业分类: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制鞋业/皮鞋制造(分类代码:195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拟建项目所属行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为严重。 | |||||
2评价结论 | 1.1职业病防护设施补充措施 | ||||
(1)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生产过程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噪声、氨、正己烷、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甲醛、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甲醛、MDI等。预计项目建成投产后,作业场所其他粉尘、氨、正己烷、溶剂汽油、甲苯、二甲苯、甲醛、丙酮、丁酮、环己酮、乙酸乙酯、甲醛等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聚氨酯配料、模压生产线聚氨酯上料处在设置优先的局部排风的情况下,MDI浓度可以符合职业接触限值;个别岗位噪声可能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1)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采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 | ||||
(2)拟建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与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符合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 ||||
(3)拟建项目个人防护用品未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7项、应急救援设施8项、辅助用室3项、职业卫生管理18项检查项目未明确或不符合,本评价报告提出了相应的补充对策措施。 | (3)采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安装;安装后需经双方确认调试合格。 | ||||
(4)在下步项目设计、建设、投料试车过程中,应采纳、实施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对策措施。 | (4)收集职业病危害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文件;职业病防护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合格证;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装、调试资料,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 ||||
(5)总体结论 | (5)聚氨酯配料位、模压生产线聚氨酯浆料上料处设置局部排风系统。 | ||||
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生产工艺先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下步项目设计、建设、投料试车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采纳、实施本评价报告提出的补充对策措施,项目建成投产后劳动者职业健康能够保证。 | (6)保证车间通风次数不低于12次/h。 | ||||
从防治职业病的角度考虑,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可行。 | 1.2个人防护用品补充措施 | ||||
际华产业园特种防护用品生产项目(一期)未明确生产车间作业人员个人防护配备标准和拟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规格型号,建议按表2-6为作业人员配置个人防护用品。 | |||||
1.3应急救援设施补充措施 | |||||
(1)在化工原料库、聚氨酯浆料调配室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事故排风设施,安全喷淋洗眼器距作业点3~6m; | |||||
(2)2#、3#车间生产区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控制半径15m,以及化工料泄露事故处理人员使用的携气式正压空气呼吸器(不少于2具)。 | |||||
1.4辅助用室补充措施 | |||||
(1)为每位聚氨酯配料人员设置2个更衣箱,工作服、便服同室分柜存放,其他人员可配置一个更衣箱,便服、工作服同柜分层存放; | |||||
(2)车间设妇女卫生室; | |||||
(3)车间设置浴室。 | |||||
1.5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 | |||||
(1)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 |||||
(2)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告知。 | |||||
(3)在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 |||||
(4)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 |||||
(5)储存、使用MDI的场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
(6)主要负责人、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证书。 | |||||
(7)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账。 | |||||
(8)实施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 | |||||
(9)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
(10)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针对职业中暑、MDI、粘结剂等化学品泄漏、沾染人体的现场处置方案。 | |||||
(11)取得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 | |||||
(12)遵守《劳动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规定。 | |||||
(13)今后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时,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 |||||
2 建设期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 | |||||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管理内容,督促施工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 | |||||
(2)施工单位尽可能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施工工艺。 | |||||
(3)施工单位应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施工作业工程存在受限空间作业的,实施作业许可和受限空间准入制度。 | |||||
(4)施工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在施工之前,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传教育,是施工作业人员清楚施工作业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教育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 |||||
(5)针对施工过程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配备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职业病防护设施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
(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必须保证选型正确,维护得当。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发放台账。 | |||||
(7)在可能产生急性健康损害的施工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识、紧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域等。 | |||||
(8)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
(9)施工过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与防护措施可参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211-2008)。 | |||||
审批部门 |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审批时间 | 2016年11月 |